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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临武房产网 www.linwufc.com 更新:2017-05-29  来源:临武县房产管理局

临武县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房产管理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主动补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30日内不补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不补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拒不补办手续的;因未组织验收导致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返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返修不及时,造成房屋质量恶化或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进行返修,造成房屋质量严重恶化或造成业主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主动补办手续,预售商品房面积不超过1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1000㎡以上3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6%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3000㎡以上的;拒不补办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屋质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罚款。

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再行销售行为已完成且已收取全部房款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内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未实施销售行为,主动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签署购房意向书或收取一部分费用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多次实施违法代理销售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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