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法律审核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第二条 案件经办人员待案件调查结束后,认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呈报表》,并经分管局领导核准后,将全部案件资料送局法制股进行法律审核。
第三条 局法制股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行使。法制股在进行审查时,要签注意见。
第四条 案件经局法制股法律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在进行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五条 局法制股负责对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临武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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