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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
临武房产网 www.linwufc.com 更新:2014-01-01  来源:临武政府门户网

临武县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规定》(郴规发〔2009〕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和规划修改论证报告。拟调整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规划修改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和现状建设条件分析、修改的必要性论证、修改可行性论证;修改可行性论证应包括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评价、建筑空间环境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深度要求:当居住建筑的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时,须提供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咨询机构编制的专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当居住建筑的总计容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时,可不编制专项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但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须在修改论证报告中体现,并由县公安交警主管部门认可。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按法定程序,拟调整的容积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计算出所需补交土地价款,并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或个人补交土地价款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二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三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武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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