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临政通﹝2016﹞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就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及时间:自2016年9月21日起在临武全县范围内实行统一登记。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工作由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
三、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该权利登记仍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五年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受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二楼。咨询电话:0735-6331616
五、有关事项:
(一)自2016年9月9日起,原有土地、房产、林权登记机构停止受理登记业务;2016年9月15日18:00起停止颁发各类权利证书,同时废止原有土地登记、房产登记、林权登记专用章。
(二)自2016年9月12日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2016年9月21日起,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启用“临武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三)2016年9月16日-21日为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调试、登记流程测试、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
(四)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有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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