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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临武房产网 www.linwufc.com 更新:2015-06-03  来源:临武下政府网

临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和《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临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批复》(郴人社函〔2014〕7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在总结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成立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政策、实施方案,推进正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评估成效,向上级城乡居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站承担,各村(组)、社区负责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基金征缴、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全省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为:按1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按2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按3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按4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按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其中,省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剩余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解决。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二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四条  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服务中心要协助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开展工作,在各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和县财政局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和县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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