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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暂行办法
临武房产网 www.linwufc.com 更新:2011-07-17  来源:临武党政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7号)、《关于印发〈郴州市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教通[2011]9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原则

1、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入学、受教育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2、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3、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有监护条件的,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入学。

4、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入学条件

1、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居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自有房产者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发票。租房者提供租房合同和房主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

3、进城务工人员须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进城经商人员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有纳税证明。

4、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入学程序

1、学生家长持相关有效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校报名;

2、居住地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

3、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

4、县教育局将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安排情况张榜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

各学校要依法保证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收费等方面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劝导工作,使其安心在原户籍地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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