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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临武房产网 www.linwufc.com 更新:2014-01-01  来源:临武政府门户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增收节支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等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依法交易、管办分离、集中统一、透明高效、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  临武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  临武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牵头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配套政策,组建和管理评标评审专家库监委库,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受理举报设诉和咨询,督促和协助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

第八条  临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隶属县政府的事业单位,主要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相关配套服务,为行业监督管理、行政监察和中介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实时监督工作,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临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我县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统一服务平台和唯一指定场所,除特殊情况,其它场所一律不得从事公共资源交易。

第九条  县发改、财政、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卫生、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直接具体的操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和监管工作。

第十条  县监察局依法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重点督促各单位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督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服务职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鼓励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委托代理制。交易项目业主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代理公司、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1、依法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环保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信息电子工程、供水、供气、管线铺设、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应当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下的均列入政府采购。

3、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除外)。

5、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租车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权的出让、市政公用设施使用权。

6、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租赁5万元以上。

7、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8、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9、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开发银行贷款或以国有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为主的政府采购以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10、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移民开发项目、以工代赈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11、其他依法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1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未经批准的任何场所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必须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和县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入围投标人选定、交易文件的发布(售)、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必须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相应窗口进行;评标(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六条  非国有资金的招投标项目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凭书面申请,可以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执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且不得随意撤回申请,变更交易场所。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原核定机关批准,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公开择优选择一批具备相应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名录库。名录库中的代理机构数量不少于25个,其中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不得少于10个,拍卖代理机构不得少于3个。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交易项目业主自主选择确定代理机构后,应当告知并要求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交易项目业主依法取得项目审批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交易项目业主凭《招标事项核准表》,政府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申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业主提交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并按规定交纳交易场所服务费的,下发《项目进场交易受理通知》,安排交易时间、场次等相关事宜。

3、发布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除依法向规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外,还必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同时公开发布。

4、接受报告。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购买人、交易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按照交易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报名。招标不自行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和交易服务费的代收代担工作,否则由财政从招标人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中扣除。

5、发售交易文件。交易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将审核备案后的交易文件,按时发售给符合资格的入围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等。

6、抽取评委。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委抽取室,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

7、组织开标。以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现场开标活动。以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现场拍卖会。

8、组织评标。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室进行。

9、结果公示。交易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应依法将交易结果在规定的媒体进行公示,并将交易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进行同步公示。

10、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和中标人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将交易的音像和文档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交易文件发出后,交易项目业主需要对交易文件进行澄清或更改的,应当把需要澄清、更改的内容报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所有投标人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  属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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