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武县城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1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包括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出租或者出售。
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县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组织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县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编号分配制度,按轮候先后顺序配租或者配售。
第五条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的轮候编号以银行存款编号为依据,按缴存购房款顺序排列。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按购买全部产权、部分产权进行分类并各自单列,购买全部产权家庭优先于购买部分产权家庭选房。低保家庭无房户、孤寡老人、军烈属及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各自单例,适当优先分配。
第六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租家庭按最低收入、低收入进行分类并各自单列,最低收入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
配租申请人的轮候编号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进行,按从小到大排列,配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被取消申请资格的申请家庭的轮候编号或自愿放弃当次购房、租房的申请家庭轮候编号均视为无效编号,该编号不得重新使用或更换申请家庭。
第八条 在取得当次轮候编号后,申请人需改变购买或配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地点的,必须重新申请,在下批次中保留轮候资格,优先予以购房或配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
(二)孤寡老人;
(三)军烈属;
(四)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或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承租或居住危房的;
(六)面临拆迁的;
(七)独生子女的;
(八)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县房产管理局及时通过电视、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已取得的轮候号码作为确定申请人轮候购房或租房顺序的唯一轮序依据。县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按申请人的轮候编号顺序进行配售或配租,不得擅自变更轮候编号次序。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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