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指南
临武县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办事(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二)办事(审批)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办事(审批)方式:实质性审批方式
(四)办事(审批)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与银行部门鉴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5、已办理预售商品房测绘手续。
(五)办事(审批)程序:
1、受理。
2、审核。
3、许可。
4、公示。
(六)提交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及法人代表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申办部门地点及联系电话:
部门:市场开发管理股
地点:临武县四家大院D栋一楼D105
电话:6266121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项目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监督投诉电话:县房产局理局办公室:6266169
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一)办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七条;
(二)办事(审批)对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
(三)办事(审批)的方式:实质性审批
(四)办事(审批)条件:
1、有合法的组织机构;
2、有具体承担拆迁房屋的拆迁单位;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足够资金。
(五)办事(审批)程序:
1、受理;
2、审核;
3、许可;
4、公布。
(六)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的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七)申办部门地点及联系电话:
部门:房屋拆迁管理股
地点:临武县四家大院A栋二楼A226
电话:6266169
(八)收费情况: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的规定,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4‰计收。
(九)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十)监督投拆电话:县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266169
三、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一)办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
2、《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
(二)办事(审批)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枳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员。
四、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一)办事(审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办事(审批)条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五、房屋拆迁延长停期限审批
(一)办事(审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办事(审批)条件:
1、拆迁人应当在房屋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折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设、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一)办事(审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办事(审批)条件: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人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申办部门地点及联系电话:
部门:临武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股(房屋拆迁管理办)
地点:临武县四家大院A栋二楼A226室
电话:6266169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一)办事(审批)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
(二)办事(审批)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
(一)办事(审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办事(审批)条件:
1、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资质审查登记表》;
2、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名称;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文书;
6、固定的办公地点(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
7、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8、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9、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和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10、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情况:不收费。
(五)申报部门地点及联系电话
部门:市场管理股
地点:临武县四家综合楼D栋105
电话:6266121
九、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一)办事(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0项)
(二)办事(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事(审批)程序:
1、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交县房管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房管局审查,最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由省建设厅领发《房地产估价构资质等级证书》。
2、凭建设厅领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到县工商局,物价局会别办理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
3、到县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办理时限:20日内送市房管局审查。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申报部门地点及联系电话
部门:市场管理股
地点:临武县四家综合楼D栋105
电话:6266121
十、房屋基础测绘和项目测绘
(一)办事依据:
1、建设部83号令《房产测量规范》;
2、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
3、湘建房[2004]391号《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二)办事对象:房屋申请人或权利人
(三)办事条件:
1、预售测绘:
(1)、全套完整审核后最终设计平面图;
(2)、具有明显有效参照物电子版详细规划图。
2、初始登记竣工测绘:
(1)、竣工平面图;
(2)、预售测绘图纸复印件;
(3)、测绘委托合同;
(4)、共用分摊部分协议分摊说明书及合同;
(5)、土地使用及规划有关情况说明;
(6)、具有明显有效参照物电子版详细规划图。
3、变更测绘:
(1)、变更测绘委托书;
(2)、全套完整审核后变更平面图;
(3)、变更测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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